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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博士后情况介绍

发布时间:2013-10-12 浏览次数:5417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威廉希尔体育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管理办法
 
 
我国博士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起来的。为了保证博士后制度能够顺利发展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了一整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打破常规的、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根据博士后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已有的政策,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使博士后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和运行体系。为使各位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同志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顺利地开展工作,现对历年来制定下发的博士后工作文件有关政策精神分六个大的方面集中阐述和说明。
一、博士后工作中的几个基本概念及组织管理机构
(一)博士后制度和博士后流动站的定义
博士后制度旨在国内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里设立一些特殊职位,挑选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的人员到这里,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博士后流动站具体是指:按照规定条件,评审出一些学术水平较高、科研和后勤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批准其在某些学科内招收国内外刚刚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年轻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流动站”不是在设立有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简称设站单位)内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或学术组织实体,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实际含义是指具备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
(二)我国实行博士后制度的几种模式
1、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模式。这是当前我国实施博士后制度的一种主要模式。
2、以重大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模式。具体讲,就是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经审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招收一定数量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项目结束停止招收。这种模式在设站单位和非设站单位均可进行。
3、设站单位与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企业集体或高新技术企业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模式。具体是指:设站单位与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企业解决高水平技术难题,经费来源于企业。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特点
博士后研究人员是经批准并在全国博士后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注册,在国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里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点:
1、“博士后”表明的是一种经历。博士是最高学位,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能再授予其它任何名义上的学位称号,因此,不能把“博士后”看成比博士更高一级的学位。同时,“博士后”也不是专业技术或行政职务。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从事的工作纯属科学研究,而这种科研工作是具体探索、开拓、创新性质的,即使在高等学校里做博士后,也不是搞教学工作。
3、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对他们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要像其他正式职工一样计算工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奖励、公费医疗、劳动保护等各种待遇。
4、对设立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有期限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流动站去。因此,在其获得固定的工作岗位前,实际上处于流动状态。
(四)博士后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
1、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委派适当负责人和专家,于1985年 7月成立了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我国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方针、政策和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审议确定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单位;作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主管机构,指导基金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2、博士后管委会学科专家组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家组(亦为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学科专家组)。每个专家组均聘请学术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对申请设站的单位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进行评审。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办事机构,目前设在国家人事部专家司,主要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1)在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
(2)编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具体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站单位进行评审;
(4)指导和协调全国各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5)统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后专款,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的预决算,申请经费及办理拨款。
(6)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落(迁)户、工作分配等方面的有关手续;
(7)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8)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博士后流动站的管理协调工作,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设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此后,一九九O 年五月成立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基金会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实行理事会领导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任务是:
(1)做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计划管理及运筹增值工作;
(2)开拓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扩大基金来源;
(3)做好基金资助的评审工作,并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4)同国内外各种基金会组织进行交流和合作;
(5)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扩大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事厅(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换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问题等。
6、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
为充分发挥地方人事部门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服务,推动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目前已批准吉林、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江苏、四川八省市进行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就是说,全国博管办将日常博士后管理工作下放由试点市管理。试点省市的管理部门除担负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外,还负有以下职能:
(1)在全国博士后流动站统一部署新设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对本省市各申请单位向全国博管办提出意见;
(2)制定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协调国家资助名额的使用;
(3)负责本省市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拨款和管理;
(4)负责本省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时为进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等手续;
(5)根据本省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政策和管理细则。
7、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各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博士后工作方面也有重要的职能。主要是:根据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解决各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8、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部门
(1)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简称设站单位)
各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事务。各设站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博士后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细则。各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a)制定本单位每年培养招收博士后的计划;
(b)组织协调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及后勤等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工资福利及住房等各方面的问题,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c)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包括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和出站管理,为他们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招收人选。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由设站单位按照该单位的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办法办理,他们的户口可落在试点企业的所在地或设站单位所在地;
(d)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要与企业组成共同的专家组,指导企业;
(e)具体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企业划拨至各设站单位的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组织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包括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基金的申请);
(f)宣传我国博士后制度。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在与设站单位的分工合作下,完成企业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培养工作。具体职责是:
(a)制定本企业 每年招收、培养博士后的计划。招收名额不占设站单位招收计划的名额限制;
(b)组织协调本企业科研、人事、财务及后勤等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工资福利及住房等方面的问题,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做好服务工作;
(c)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要,提供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研究项目;
(d)与设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 ;
(e)与设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f)具体负责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站期间的管理,与设站单位合作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g)与设站单位协调,安排本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
(h)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和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商定)等后勤保障。
二、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办法
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本条件
凡是新近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做博士后。
对博士阶段不同身份的申请人,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国内,凡属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博士毕业研究生,获得学位后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的,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阻拦、干涉;
2、对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及现役军人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做博士后,应征得原工作或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对上述证明内未写明对出站后分配去向处理意见的,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人事部门在办理出站手续时,不予以办理户口落迁手续;
3、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各类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申请回国做博士后,国内各有关单位应顾全大局,支持他们回国内适合他们发挥才干的博士后流动站或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不应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
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的是:
(1)出国培训人员不属于留学人员。此类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转读学位,若未经派出单位同意,可不承认其留学人员身份。
(2)留学博士回国后,若已由教委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或人事部流动调配司留学生处重新安排工作或已回原单位报到的,不可再以留学人员身份申请做博士后。
(二)申请人需递交的申请材料(也即设站单位需向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报送的材料)凡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者,在博士后论文通过之后,即可向有关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应递交下列有关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专家推荐信》(留学博士申请回国做博士后,应有一位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作为其推荐人);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如系国家统招统分博士,需由其培养单位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博士生需由其委培、定向单位,原工作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做博士后的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由留学博士提供);
6、《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由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其向国内有关单位推荐的留学博士提供);
7、户口注销证明(由出国前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博士提供);
8、申请到企业工作站做博士后除递交上述材料外,还需递交《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复印件)、《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批表》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A、申请到流动站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单位做博士后
1、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意愿等,直接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并领取《博士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为了鼓励人才流动,避免学术上“近亲繁殖”,申请人不能申请到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相同一学科(一级学科)做博士后。
(2)申请人应按上述“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一项中的要求和设站单位的其它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递交设站单位审批。
2、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程序
在国外的留学生人员,可申请到国内适合他们发挥才能的博士后流动或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申请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选择自己回国后做博士后的单位:
(1)申请人本人已经对国内一些单位的情况较了解,可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意愿等,通过与国内单位的进一步相互了解,确定自己做博士后的单位。
(a)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
(b)申请人按上述“申请人应递交的申请材料”一项中的要求和所申请单位的其它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并请我使领馆教育处(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上述申请材料,可以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申请人本人直接递交国内所申请单位审批。
(2)申请人如对国内有关单位的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帮助推荐,为其联系做博士后的单位。
(a)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或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索取《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申请资料。
(b)填写《留学博士后回国做博士后意向书》及其它申请材料(最好再附一些能反映申请人当前研究工作情况的论文资料),并请我使领馆教育处(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递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c)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国内有关单位推荐,并将愿意接受申请的单位的情况介绍给申请人或其国内的联系人,最后由申请人确定其回国后做博士后单位。
B、申请到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试点单位做博士后
1、申请到试点企业做博士后的人员,可向设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由设站单位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允许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培养的博士到其联合招收博士后试点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申请人按(二)8条的要求和设站单位的其它要求准备相应申请材料,由设站单位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四)申请中的其它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如当时还没有拿到博士学位证书,可递交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或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书面证明。当申请人获准进站后,设站单位应在适当时候核查其博士学位证书。
2、申请材料一般为两份,一份必须是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的原件,其余的可以是复印件。
3、申请人可以同时向几个单位提出申请,如果一个单位通知申请人已获批而且申请人也决定去该单位做博士后时,申请人要立即撤回向其它单位的申请。
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规定
(1)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要本着公平竞争、择优招收、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对申请人,不仅要考查他们的学术水平,同时还应考查他们的思想品德、实际工作能力、团结协作意识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全面素质,切实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质量。
(2)在学术机构进行评价时,要进行面试及采取其它方式进一步考核;
(3)现役军人做博士后应注意的问题
现役军人申请入地方博士后流动站,必须征得军队单位同意。研究课题的选择要尽量结合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需要转业的,持军队规定的转业申报批函,到人事部办理进站、落户等有关手续并到国务院军转办开具有关介绍信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当然,也可以进站时不办理转业手续,博士后工作期满后仍回部队系统工作,或届时再办理转业手续。
(4)招收外籍博士后的有关问题
为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允许具备条件的设站单位招收外国籍博士后。凡申请招收外籍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涉外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按照国家招收博士后的相同程序报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进站。招收外籍博士后可使用国家资助名额,也可使用自筹经费招收。其生活费用由设站单位参照本单位聘用的其他同资历的外籍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其它涉外方面的问题均由设站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1、博士后在一个站工作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如因研究项目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经试点企业与设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备案。
2、根据博士后的基本特点,各设站单位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采取签订协议的管理办法,即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按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与其签订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协议方式的处理办法,具体内容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其中,对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奖、专利、著作、论文等),由单方享有还是双方享有,须事先达成明确的协议。对于企业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应按照国际贯例和国家知识产权法,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属。(此条可参见《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3、要针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特点并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制定对博士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出站考核的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和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逐步建立起合理的考核和奖励办法。
4、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设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设站单位各级组织的领导;同时设站单位也应把博士后作为正式职工对待,不能作为学生管理,努力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为其科研和生活尽可能创造更好的条件。
5、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住房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站和第二站期间职务工资,分别按讲师职务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和第五档确定。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所在设站单位的类别,由设站单位(含接受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比照所在设站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2)各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各设站单位应将其在站期间工资、升级考核情况介绍到接受单位,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仍按在站期间确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
(4)企业博士后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收入应与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相当。如其工资、津补总额相对较低,差额部分由试点企业根据企业财务规定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情况予以补足。
(5)在站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工资待遇按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参见《威廉希尔体育军队博士后流动站和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政联字第4号)。
(6)博士后除享受同本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生活福利待遇(包括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书报补贴等)外,并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
6、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流动期间,在设站单位落常住户口。其被批准进站后,即可到人事部专家司(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开具户口落户的介绍信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去到设站单位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再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最后办理落户手续。
(2)博士后流动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出具证明,为他们办理暂住户口(即临时户口)手续。
(3)博士后在第一站工作期间流动到第二站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户口等手续仍按以上的规定办理。
(4)由于北京地区的特殊性,对在京博士后的落户和户口管理有以下几点特殊规定:
a、博士后在京落常住户口,须持有关部门或设站单位的开出的住房证,方能落散居户口,否则落集体户口;
b、博士后在站期间户口一般不准在市内迁移,个别需迁移者,须持人事部专家司证明方可办理。
7、博士后配偶工作安排和子女入学、上学问题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在站的现役军人和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与配偶分居两地,其配偶为军队干部的,可按组织系统报至总政治部批准,将其配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驻军单位工作,借调期与博士后在站期间同,不占该单位编制员额。博士后出站后,其配偶须回原单位工作或另行安排。
(2)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介绍工作或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单位或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3)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由双方协调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4)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果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 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生活补贴。(该补贴为补贴博士后配偶,不纳入博士后个人所得税)。
(5)博士后子女上学、入托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各地中小学和幼儿园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中学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中学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中学;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博士后子女入托、上小学、报考(转入)中学以及报考高等院校等,均凭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部(局)(北京地区凭人事部专家司)的介绍信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博士后在办理子女上学、入托手续时,也应遵守当地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应跨地区入学,出站后将子女转入子女户口所在属学校(主要针对设站单位较集中的地区)。
8、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
博士后是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中、高级技术工作者,属国家正式职工,但又不列入设站单位的编制。鉴于这种情况,必须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采取适应的办法解决。
(1)凡申请做第一期博士后的人员,经设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被批准进站工作后,即认定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任职资格。
(2)博士后在第一站或第二站工作期间,能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不受资历限制,在离站前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应根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进行评审,由设站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博士后出站前进行。博士后应按照设站单位的要求,递交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论著、研究报告及博士后工作总结等。设站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其德才表现进行评议,提出是否符合的意见,然后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权限审定。评审结果须报设站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试点省(市)管理部门和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4)由于博士后进站时间不定,建议各设站单位在对博士后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灵活的措施和办法,如通讯评议等。(鉴于目前许多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的数量较大,博士后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也可与设站单位职工的职称评审工作一同进行或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原设站单位评审)。此外,对申请评定副教授、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对其教学工作能力应做适当考核,但不必要求一定的教学工作量。
(5)在站期间博士后出国的规定为保证博士后工作得以顺利进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但根据工作需要,设站单位可安排他们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对于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还应得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原所在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的同意。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满出站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办理出站手续的办法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各设站单位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评,并给出考评意见。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站时签订了工作协议书,则应完成《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办理出站时,应认真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和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
(3)各设站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a)《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两份(含原件),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三份(含原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四份(含原件),报试点省市管理部门的为五份(含原件)。表内应注明(或另附证明)出站报告是否已交。出站报告由设站单位寄送北京图书馆博士论文收藏中心。
(b)按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也可以直接行文)出具的接受函(如《审批表》中已签署意见的除外)。
(c)已核对博士后身份、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的文字证明。
(4)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收到设站单位上述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材料。经审批后,将返回三份《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含原件),并出具以下证明:
(a)《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
(b)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持分配工作介绍信到分配工作单位报到;持户口介绍信等到分配工作单位当地公安部门为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原是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未就业子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在此之前,博士后配偶和子女应及时注销暂住户口。由于博士后配偶的工作调动办理渠道和办法与办理一般工作人员调动后续有所不同,所以可以先为他们办理户口准迁手续,然后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也可同时办理。
(6)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各设站单位发给他们《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卡》,由他们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后填写并寄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
(1)博士后流动期满分配工作,贯彻“按照国家需要,双向选择”的原则。可以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联系,也可以由设站单位有关部门推荐。经博士后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即可分配工作。
(2)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可以联系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直接联系到机关、企业工作或出国学习、工作,在军队设站单位的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如军队单位提出留用,本人也愿意,可由军队上级单位对其进行认真考核,征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报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特招入伍。如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在职博士研究生,在办理出站手续时,原委培、定向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若没有对其进站时做出的分配决定提出明确的书面更改意见,全国博管办或试点省市人事厅(局)不予分配工作,按回原单位处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系现役军人,出站后应回原部队单位工作,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的,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3)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的,可按自费出国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出国手续时,同时注销户口。
(4)为妥善解决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遇到的某些问题,国家还做出如下规定:
(a)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接受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时,如当年度没有增干指标或指标已用完,可以先接受,然后再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人事部综合计划司追加指标。
(b)允许人员编制已满(包括已经超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继续接受一定数量的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即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家或地方主管编制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直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报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则报本地区主管编制的部门)审批。
(c)凡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已确认或评定了专业技术职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其所学的和从事的专业确为接受单位所急需,由接受单位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参照博士后所获得的任职资格,聘任合适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限制。
(d)已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所需的工资总额计划,由接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到人事计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
(1)《博士后证书》作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规定期限(一般为两年)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经历证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和签发。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获得《博士后证书》;
(a)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准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b)博士后工作期间能遵守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c)博士后工作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出站和工作分配手续。
(2)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所在单位应对他们的科研工作进行较全面的考核,对符合上述条件者,请为其正楷填写好空白《博士后证书》,然后利用适当时机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