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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乌山校区部分房产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6 浏览次数:1251

受委托,现对以下租赁标的广泛征集竞租人,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福建医科大学乌山校区医学培训中心(鹤龄楼)荷塘路沿街单层平房交通路原口腔门诊部交通路单层平房整体招租。租赁期限5年,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年租金挂牌价人民币427.29万元,第四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上浮5%,第五年租金与第四年租金相同。合同生效免租期届满后次日起开始计租,租金按季度结算,每个季度末支付当季度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

二、标的基本情况及风险提示

福建医科大学乌山校区医学培训中心(鹤龄楼)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8号,荷塘路沿街单层平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荷塘路11-43号,交通路原口腔门诊部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38号,交通路单层平房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8-34号。建筑面积总计约8475.95平方米(其中医学培训中心(鹤龄楼)建筑面积约7168平方米,荷塘路沿街单层平房建筑面积约497.63平方米,交通路原口腔门诊部建筑面积约660平方米,交通路单层平房建筑面积约150.32平方米),产权证尚未办理。租赁标的竞价遵循“价高者得”原则。

以上标的面积为大约数,具体面积及水电情况以实地看样为准。

三、租赁用途:用于建设福建医科大学产、学、研、用一体化科创中心(福建医科大学医疗健康科技园),开展“产教融合”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社区康复中心、眼视光中心等医疗健康产业集群),逐步建设成为出租方实践教学基地,经验收合格予以挂牌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四、竞租人及承租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资信良好【报名截止日在福建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查询情况竞租人不存在失信记录;且报名截止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没有找到竞租人相关的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经营范围应涵盖(包含但不限于)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医疗服务。竞租人(含其全资控股企业)其自营项目(自有产权或完整权属的经营项目)中至少一项须具备医疗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经具备开展对外服务的能力。

2、竞租人应具有建设福建医科大学产、学、研、用一体化科创中心(福建医科大学医疗健康科技园)的能力条件,具备符合出租方资产出租的功能用途和目的的一致性,具备筹建开展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社区康复中心、眼视光中心等“产教融合”项目校企合作平台的搭建能力条件。

3、承租方应将出租方拟开展的“产教融合”项目(可包含但不限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社区康复中心、眼视光中心)建设成为出租方的实践教学基地,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予以授牌。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5、竞价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五、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承租方承租标的用于建设福建医科大学产、学、研、用一体化科创中心(福建医科大学医疗健康科技园),经营产业项目,主要为“产教融合”合作项目(可包含但不限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社区康复中心、眼视光中心),享有项目遴选程序免租期和项目入驻装修免租期一共合计6个月(免租期计算时间:为出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承租方次日起开始计算),免租期包含在5年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

2、承租方承租标的用于建设福建医科大学产、学、研、用一体化科创中心(福建医科大学医疗健康科技园),经营产业项目(含“产教融合”等合作项目(可包含但不限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社区康复中心、眼视光中心),承租方遴选的项目合作方对租赁标的的经营项目总投入(含项目投资、设备设施、装修改造等)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向学校捐赠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现金或等值教学科研设备。

3、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即收到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成交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存入出租方指定的账户(收款人:福建医科大学,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账号:35001870007050007795);出租方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全额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上述全额款项则视为放弃承租,承租方竞价保证金将不予以返还。

4、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所发生的装修及修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门窗、电、水、排污、各类管线、各类设施等),出租方概不负责,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更改房屋主体结构;承租方任何二次装修、升级改造的启动以及改造、装修方案(含图纸)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并报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因二次装修、升级改造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且二次装修、升级改造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二次装修、升级改造所需要的相关报批手续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给予积极配合。装修、改造完工后,需通过消防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承租方在与福建医科大学签订的租赁合同生效后,自动承接对租赁标的内合同期未满的福建医科大学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019131-2024131日)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并承诺福建医科大学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在20191月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权益不变。承租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6、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严格按照租赁用途使用房产。承租方不得在竞租要求或业主授权范围外随意处置租赁物(含附属设施)。

7、承租方须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所需各项手续,出租方应对涉及租赁期内房屋有关事项予以协助、配合,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承租标的用于建设福建医科大学产、学、研、用一体化科创中心(福建医科大学医疗健康科技园),开展“产教融合”项目合作,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和出租方的监督和检查,保障消防安全,在经营、使用期间因承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消防安全责任及损失(包括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概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间,承租方应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及房屋的安全保卫工作,购买包括出租方财产在内的保险及其他必要的保险;若承租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负责统筹对原来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因承租方责任事故造成房屋或屋内设施毁损、灭失的,承租方应照价赔偿或予以修复。

11、用电、用水立户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给予必要的配合;水、电的费用由承租方按相关标准自行与相关单位结算。

12、必须严格保证用水、用电安全规范,自觉接受供水、供电部门及出租方的管理和监督。水电设施如有损坏,应由承租方自行通知相关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3、其他租赁条件详见《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部签署、接受上述主要租赁条件和本项目《租赁合同》。

六、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正向多次)。

七、公告期限:2023516日—202365(若在此期间未征集到承租方,以每五个工作日顺延至 20231229日,顺延期间有承租方摘牌即告终止或另行公告)

报名截止时间:20236517:00

竞租人应在公告期间联系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获取相关竞价文件。

八、咨询电话0591-873153058789162987315281

联系人:吴女士、林女士、陈女士;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二十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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