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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28??浏览次数:3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闽教安〔201418号)、《福建省高等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委教综〔2010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区和责任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有依法参加或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履行组织、协调、研究、部署、落实、督查等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

第七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干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担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每季度或重要假节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五)制订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普及消防知识,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规范配置消防控制中心,监督检查值班人员工作情况,同时,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受理校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及装饰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部)、各研究院(中心)、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是所管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是公共教室、公共场馆、学生公寓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还需确定一名消防安全联络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及消防档案、台账管理。较大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备保卫处。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功能或类别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实现无空岗、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

(二)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检查管理,确保消防器材、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制订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和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建义务消防队并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五)管理本单位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公寓的管理和使用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分片区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包括: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会堂、学术厅、超市、活动室(中心)、图书馆、档案资料室、教学楼、实验室(含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室、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供水、供电系统,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二条实行消防安全日巡查和周巡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进行每日巡查,其他单位(部位)进行每周巡查,各单位必须根据学校规定落实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记录,安全巡查是消除隐患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三条实行消防安全月检查和季检查制度。各单位必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校园消防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每季度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消防安全自查、消防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遮挡、覆盖或关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及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对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报告。保卫处负责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换和测试,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对电器、燃气设备的使用及明火动用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未经批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在保卫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各单位对防火安全检查中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并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及期限,火灾隐患尚未消除前,应落实防范措施,增加巡查频次,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十九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消防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应当由学校授权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自行配置消防器材,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常态性播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四)利用“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生产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日”等活动契机,集中开展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还有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各单位成立的义务消防队员;

()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五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评估考核内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上街校区和台江校区。各附属医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福建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闽医大〔200321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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