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大保卫〔2015〕28号
各学院(部);各研究院(中心);机关各部门:
现将《福建医科大学上街校区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保卫处
2015年12月29日
福建医科大学上街校区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车辆安全,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园内道路交通设施、车辆和行人。
第二章 车辆进出管理
第三条 所有车辆进出校园实行人车分流管理,人车各走其门,各行其道,采用车辆进出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进行管理。
第四条 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校内各单位的公务用车和教职工的私人机动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车辆通行证”。进出时凭车牌识别(汽车通道)或IC卡读卡(摩托车通道)开闸通行,系统故障时凭“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五条 因学校场地资源有限,学生提倡绿色出行,不提倡驾驶机动车辆上学,原则上禁止学生私人机动车辆在校园停车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批准后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第六条 校内承包、承租、承建等单位的机动车辆、经常进出的送货车辆可申请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第七条 校外机动车辆因公务需要进入校园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说明进校事由,经执勤人员核实并登记后,发给“临时车辆通行卡”,出门时交回“临时车辆通行卡”。
第八条 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及重大校务活动的车辆准予通行。
第九条 严禁出租车、教练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机动车辆(含电动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进入校园并在校园内行驶。
第三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条 校内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妨碍通行。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原样。
第十一条 各类车辆和行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除队列行进外,不得多人并排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嬉闹、滑行,横穿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十二条 自行车(含其他非机动车辆)由行人通道进出校园,进出时一律下车推行。禁止骑车载人,禁止机件不全或刹车失灵的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必须做到减速缓行,行人优先,安全礼让,禁止鸣笛,文明驾驶。
第十四条 送货车辆应避开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送货,大型货车、超重车辆(8吨及以上)进入校园必须事先报请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午夜12点至凌晨6点校门关闭,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内通行。若因特殊原因需出入校门者,须交验驾驶人证件并登记后,方可通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停放在停车位和停车线内。摩托车、自行车应集中在指定地点停放,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遇到学校重大活动,可对校园道路实施交通临时管制,所有车辆应听从执勤人员指挥,积极配合。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损坏校园道路、停车场、交通安全设施者,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发送违章通知、批评教育、全校通报、锁车或谢绝进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处罚,如有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医大保[2009]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