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64号)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教政[199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依法建立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设立保安队、治安联防队、校园110等组织,执行校门守卫、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部位等值勤任务。
第三条值勤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查验出入执勤区域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阻止学校禁止进入的各类人员和物品进入执勤区域,对陌生人、可疑人员及物品进行盘查;
(二)做好执勤区域内的守卫、巡逻和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纠正和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及行为;
(三)劝阻、制止执勤区域内的伤风败俗行为及不文明行为;
(四)保护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参与救援,维持秩序,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依法执行守护、押运等治安防范任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值勤人员执勤时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根据不同的值勤岗位要求严格执勤,文明执勤,勤走、勤查、勤看、勤问,不偷懒、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保持值勤点的卫生整洁,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