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希尔体育印发《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5-18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244



各学院(部)、机关有关部门、附属医院及各教学医院:

     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校院职责,进一步做好威廉希尔体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建医科大学校院管理暂行办法》,制订了《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518印发

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威廉希尔体育: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威廉希尔体育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威廉希尔体育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81号)精神,结合威廉希尔体育: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日常生活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学生(含高职专升本)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能顺利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家庭收入及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奖、助、减免收入不足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未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如实填写贷款合同所需的家庭相关内容,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六)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每学年初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班级提交申请;

(二)班级奖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结合学生在校期间受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和辅导员审核意见,认真进行审核,汇总名单签署学院意见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助学贷款名单和申请额度,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以及贷款经办银行核拨的贷款额度进行统筹调整后,将全校学生申请贷款情况报送经办银行;

(五)各学院组织学生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填写相关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材料,收集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材料,认真审核,并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经办银行;

(六)贷款经办银行对学生个人的贷款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七)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经办银行审核同意的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协助各学院加强与经办银行的沟通联系,督促经办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六条 贷前审核工作:各学院要严格把好审核的第一关,明确并规范贷款条件,过滤虚假信息,提供真实材料。按照学生申请、班级奖助评议小组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程序,确保贷款资格的真实性。

第七条 贷款金额、年限及利息:

(一)学生个人贷款额度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及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奖、助、减免与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差额来申请,原则上所获奖、助、减免与国家助学贷款总额不超11000/年。每生每学年贷款额度上限为6000元。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一年(七年制学生可酌情延长至十三年),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学生本人要及时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学生可一次性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第八条 在校学生贷款管理:

(一)学生应妥善保管已签约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并履行合同及有关约定条款,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将学生贷款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并建立学生信用档案;

(二)学生的银行借记卡号码若有变动,学生应及时与贷款经办银行营销科联系,登记更改卡号,避免银行无法完成放款等手续;

(三)各学院要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编级、转学、转专业、升学、休学、退学、毕业等)、经济变动情况(获得巨额奖助学金等)、品行异常情况(违法违纪受惩处)等及时通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贷款经办银行,协助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或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四)学生要求出具学籍证明、学历证明、出生证明等或申请出国(境)探亲、旅游、自费留学、进修、科研等活动,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手续之前,须先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学院间的联系,定期汇总并向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相关报表,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划拨及报备工作;

(六)各学院应采取有效方法考察学生日常消费状况,教育学生端正使用用途,力求使国家助学贷款真正服务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学生贷后管理及征信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提醒毕业生应按时还款,珍惜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

第九条 毕业生贷款管理

(一)贷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与贷款经办银行签定助学贷款确认书及补充协议。贷款学生要讲究信用,按期还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二)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银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基层、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以及应征入伍的学生,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贷款代偿。

第十条 贷款违约管理

(一)建立违约学生信息收集与通报制度。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银行和学校共同提供名单报经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学校、学院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违约毕业生的贷款催缴工作。学校将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毕业生违约情况,适度调整学院的贷款额度。

(三)贷款银行对违约的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的具体情况: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未按合同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7.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涉及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部分,由贷款银行解释;涉及学校工作部分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闽医大[2005]3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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