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19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   访问次数: 576
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闽医大〔2011〕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威廉希尔体育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教办直〔2010〕14号)精神,结合威廉希尔体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专升本)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年级)前8%;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智育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年级)前8%;

(五)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积极参加集体体育活动,学年体育测评成绩达到优良;

(六)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之一。

第五条 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附件),具备上述第四条第(一)、(二)、(五)款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或智育测评成绩未进入本班级(年级)前8%、但达到前30%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威廉希尔体育: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学生数情况,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分配学院推荐名额。

第七条各学院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如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在全校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每学年9月30日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奖助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和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各学院推荐人选,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教育厅经费拨付到校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汇入获奖学生缴费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填写《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表》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闽医大〔2007〕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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