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4-12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   访问次数: 309

闽医大〔2011〕1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威廉希尔体育: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精神,结合威廉希尔体育: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的20%左右。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财政承担76%,高校承担24%。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每年按10个月发放。资助标准分两档: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占在校生5%)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占在校生15%)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本学年被学校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预算分配

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结合各学院学生数情况,学校财务处确定国家助学金的预算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奖助评议小组评议推荐,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推荐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本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在开学后两个月内或财政拨款到校后10个工作日内到校财务处办理国家助学金发放手续,汇入学生缴费卡,实行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学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因违纪受到处分,学校将追回当学年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闽医大〔2007〕226号)同时废止。


上街校区:福建省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府北路1号(350122)
台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
版权所有:福建医科大学 闽ICP备0500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