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 2018-11-13   信息来源: 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办公室   访问次数: 252

闽医大〔2016〕2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威廉希尔体育联合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威廉希尔体育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财〔2007〕154号)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在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一)研究制订勤工助学活动工作计划、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二)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受理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申请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

(二)开拓勤工助学新岗位,确认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统筹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认定勤工助学学生的相关学分;

(四)听取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勤工助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督查各勤工助学岗位活动开展情况,收集勤工助学相关信息,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总结;

(六)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

(七)加强勤工助学信息化建设,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记录学生诚信用工情况。

第八条校内各勤工助学的用工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申报,录用和培训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学生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并根据学生完成工作情况核算报酬。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勤工助学岗位以学生事务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图书馆管理助理、党团活动室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以工时定岗位。固定岗位的设置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般按照一个固定岗位的每个学生月平均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安排设置。固定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临时岗位的设置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于每学年6月30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设置。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一)从学费中按比例提取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其他按规定提取或划拨的勤工助学经费;

(三)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第十四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参照福州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及岗位劳动强度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对劳动强度大、难度高的岗位可适当提高单位工时工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考核,并根据学生实际工作时间核算劳动报酬,按月据实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经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生工作处审批之后,由校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劳动报酬转入学生提供的工商银行缴费卡账户。

第四章 学生申请和录用

第十七条具有威廉希尔体育: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推荐及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优先原则是: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一年度勤工助学考核优秀学生优先。
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基本要求:

(一)踏实肯干,诚实守信,责任心强,遵守勤工助学服务协议;
(二)学有余力,具有完成相应勤工助学任务的空余时间;
(三)具有完成岗位工作的相关能力;
(四)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标准;

第十九条申请程序: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报学院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用工单位报名。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确定拟录用学生名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通知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服务协议。协议签署后,学生上岗。
第二十条对部分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技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经协商可适当安排其他学生参加。各用人单位要确保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85%以上。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督查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对学生上岗期间的安全和管理负责;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做好用工考勤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安排学生上岗时间不能与学生上课时间发生冲突,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教职工本职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协议服务期内,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予替换人员。上岗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应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如因特殊情况需申请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七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替换人员未到岗前,原上岗学生不得脱岗。

第二十四条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用人单位中途不得解聘。如岗位需要变动,用人单位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私自调换学生上岗,一经发现,取消该勤工助学岗位,私自用人所产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上岗学生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注意安全,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违约和不道德行为、未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当月工作任务等情形者,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予以诫勉谈话;屡教不改者,可认定为不合格,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下一期勤工助学岗位不予录用。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除追回全额的勤工助学报酬外,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勤工助学属于有偿劳动,应与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严格区别,不允许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6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细则》(闽医大〔2011〕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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