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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学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7-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54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健全和完善学院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福建医科大学校院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院工作制度

第一条 学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并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部署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交流,互相协商,坚持院务公开,在确定重大事项前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有条件的学院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在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发挥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二章 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四)负责本单位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师德、学风建设,营造宽松和谐的环境,团结师生员工完成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和管理监督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指导下级党组织的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开展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

(八)负责做好统战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上级党组织和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是院党委(总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院行政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特别是加强重点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群、学科平台、学科团队等建设工作;组织申报学位授权点,做好学位授权点的管理、检查、评估和建设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科、研究生和成教生教学计划,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等。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科研计划;组织申报并努力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重大的、跨学科的科研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尤其要抓好学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高、影响大的重大科研项目等。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学院优秀人才培养、引进和学术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学术水平和政治素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实施教职工的岗位聘任、考核等。

(五)执行学校财务规定,制定学院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并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院内资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并统筹资产的有效合理使用;审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运行等。

(六)配合学院党委(总支),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工作,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学风建设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做好就业指导工作,努力提高学生就业率。

(七)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教育中的行政管理。

(八)负责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交流水平。

(九)负责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学院的各项行政工作。

第三章 议事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具体研究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

(二)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系、办公室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学术带头人、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等。

(三)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涉及学院行政职责的事项由院长主持,涉及学院党委(总支)职责的事项由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根据提议研究决定,会议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党政联席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请示。

(五)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2.研究学科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招生、就业、学术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培养、干部人事调配、晋职晋级、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通报财务收支等情况,研究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算、组织收入、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金分配等重要事项。

5.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7.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8.其它重要事项。

(六)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根据需要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工会等的意见。

(七)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由院办公室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做好落实工作。

(八)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亲属的有关议题,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八条 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对学院工作起保证与监督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发展与院行政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二)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提议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书记应提前与院长充分沟通。

(三)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院长非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的,一般应列席会议。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包括:

1.讨论决定本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院党委(党总支)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分析党员、教职工思想状况,提出思想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分析党支部状况,严格党内生活,提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5.讨论党员发展工作,提出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意见和措施。

6.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配合学校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讨论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的配备和教育管理工作。

7.研究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

8.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9.研究统战工作和稳定工作。

10.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是学院领导集体办公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学院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协作、民主管理、高效办事的工作原则。

(二)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学院正副院长、院党委(总支)正副书记、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人员根据院务会议的议题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召集或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副院长报院长,在征得院党委书记同意后,由院长决定。或主持会议的院领导决定。

(四)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院长办公会议方可召开。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如遇赞成人数未超过半数的,由院长和党委(总支)书记交换意见一致后做出决定,必要时也可向学校汇报。

(五)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贯彻落实学校的中心工作,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会议决定以及学院的日常行政事务,

(六)院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迟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归档管理,并及时在院内公布会议纪要。

第十条 教代会

(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力,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推行院务公开的重要渠道。各学院应遵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学院一般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1.讨论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事、项财务预决算情况。

2.审议通过学院人事与分配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3.监督学院的行政管理、干部考核、干部任免等工作。

4.监督和审议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

(一)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要学术事项的咨询机构,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教授委员会一般由学院5-9名教授组成,教授人数较少的学院可包括部分副教授。教授委员会实行选聘制,一任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超过三届,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任期届满重新选任。主任一般由学院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办事公道的教授担任,院长一般不兼任教授委员会主任。

教授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的产生程序为:

1.召开学院教师大会或代表会议,进行民主推荐,参加学院教师大会或代表会议人数不得少于到会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方式投票,得票超过到会人员半数的自然为推荐人选,得票未超过到会人员半数的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征求意见。

2.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委员、副主任、主任建议人选。

3.报校人事处。

(三)教授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学术决策等有关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由主任根据教授委员会职责,在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后确定。

(四)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五)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学院的重要学术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出咨询意见。

2.对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中的重大事项向学院提出咨询意见。

3.对有关人员招聘、职称晋升等重要事项向学院提出咨询意见。

4.学院赋予的其它职责内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其它

(一)各学院亦可根据工作条件和工作需要实行其它会议制度,或成立其它委员会。

(二)各种正式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章 任期制

第十三条 院党委(党总支)换届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任期届满,要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进行换届选举。

(二)院党委(党总支)换届的基本程序

1.任期届满的院党委(党总支)向学校党委提交换届选举的请示。

2.经批复后,酝酿、提名、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3.完成本届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学校党委。

4.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需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院党委(党总支),应按要求做好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选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5.报学校党委,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行政班子换届

(一)学院行政班子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按照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进行换届。班子成员最多连任2届,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2个任期者,原则上不再提名为候选人。行政班子换届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行政班子换届的基本程序为:

1.提交换届请示。

2.行政班子成员完成个人述职报告。

3.召开行政班子工作总结会,完成本届行政班子工作总结。

4.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行政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行政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5.在参会范围内对行政班子和行政班子成员在任期内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就下一届行政班子人选进行民主推荐。

6.组织部当场收回民主评议表和民主推荐表,按照学校有关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坚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院长、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及其他工作中涉及经济活动的中层干部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亦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届中审计。

第五章 院务公开

第十六条 院务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日常事务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循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二)学院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三)学院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

(四)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学院机关各类办事程序。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勤工助学、特困生资助办法,学生保研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依据规定其它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九条 院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包括:定期召开教职工会议,设立院务公开网站、公告栏、公示栏、公开意见箱,及时召开各种类型和不同层次的座谈会等。应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和其它专业性委员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在于客观评价每个教职工的实际表现,激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地实施奖惩,确保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以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中层干部的考核还包括廉洁方面的内容),坚持客观、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岗位聘任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互相交换意见后,集体讨论形成领导班子考核述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根据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撰写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并填写考核表。

(二)召开教职工全体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由领导班子成员做个人述职报告,院长代表领导班子做工作总结报告。

(三)在参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进行民主评议,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当场发放并收回民主评议表(根据需要,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亦可增加校领导评议和学院与机关互评环节)。

(四)党委组织部汇总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一般教师、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教辅人员、管理干部及其他职工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提交个人考核述职报告,填写考核表。

(二)被考核者在本部门一定范围内做述职报告。

(三)考核领导小组在听取考核者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者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四)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及职务岗位津贴的40%部分,并予以批评教育;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干部由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进行劝诫谈话,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责令辞职或免职,取消原级别岗位聘任资格。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领导班子,由学校给所在单位拨发奖励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医科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