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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校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2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院管理体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办学水平,推进学校新一轮发展,根据《威廉希尔体育推进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医大委〔2009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提高办学积极性为重点,以实施目标管理为方向,以健全考核监督为保障,赋予学院应有的办学自主权,发挥学院的办学积极性,使学院成为充满活力的办学主体,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奠定基础。

第三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办学经费预算管理,形成职责明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权责统一、有效监督的运行机制。学校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提升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对社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制度架构、任免干部、考核绩效,指导、检查、评估实施的过程,筹措与分配经费以及提供服务保障等对学院实施宏观管理。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学工作。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学院为主体的人才培养两级管理体制。制订学校各类、各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学校学历、年度招生计划;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标准,负责学院的教学工作、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等规划审定、过程监督与结果评估;负责教改项目的立项管理、验收鉴定及教学成果的评定、奖励与推广工作;设立教学改革专项基金、教学公共平台建设基金,抓好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的培育和教学公共平台的建设;负责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条件标准、评估体系的制订和质量监控,临床医学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全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类学生的学籍与注册管理;统筹与协调学校各类教学资源。

(二)学科工作。负责学校的学科建设整体规划和布局,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学科建设体系;负责组织国家级、部省级、校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规划、遴选、申报、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跨学院学科资源整合和学科平台建设;制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建立学科建设投入与评估机制,负责对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验收。

(三)科技工作。负责制订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制订科技管理办法和科技奖惩政策,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机制,探索改革和创新管理体制;负责组织与协调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经费宏观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负责组织重大纵向科研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奖励工作;制订学校科技资源整合方案与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推进创建富有特色品牌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团队;负责组织拓展对外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扩大对外交流;负责组织校级学术交流活动;负责组织部省级二级以上专业学会的申报和运行管理。

(四)人力资源工作。负责制订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人员编制和机构、岗位设置方案,以及人员招聘、引进、使用、培训、聘任、考核等相关制度与办法;建立“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向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的竞争、激励与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教学、科研、教辅、政工和管理队伍建设,实行人员分类管理,逐步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聘任制和管理人员的职员制;负责制订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引进、考核、使用办法与管理政策标准;制订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引导学院进行科学合理分配;改革职称评审工作,负责评定教师和卫生系列副高及以上职称和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吸引、配置和流动机制;负责学校人事调配、劳资和档案管理;负责学校计划外用工的监管与督查。

(五)学生工作。创新学生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学生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学校各类学生的招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宣传与指导;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工作规律,总结宣传推广优秀的工作方法、方式,制订全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计划;负责制订和修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应急干预体系建设;负责学生辅导员队伍的建设;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活动等团学工作。

(六)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图书馆、信息中心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学校公共实验室、教室、文化设施、体育场馆等规划、建设、改造、维护和资产管理;负责制订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监管;建立公共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行对教学、科研、行政等公用房屋、水电、物业等基本办学资源的成本核算。

(七)财务与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责权分明”的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校院两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严格实行经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筹措、调控和分配办学经费,为学校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负责制订财经管理规章制度,核定学院办学经费,审批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审计与绩效考核;根据发展需要,安排重点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投入。

(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做好学位点申报全局组织,对内对外沟通、联络、协调与服务等工作,负责学位点的建设、评估、管理等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任工作;负责编制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组织招生的宣传、调剂和复试等工作;负责制定培养研究生的各类规章制度,审批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协调研究生公共课程、基础课程的教学管理;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及创新基地项目的申报、建设与评估工作;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学位论文盲审抽查、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的注册与发放。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总体规划和实施学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港澳台事务工作;负责承办学校各类因公出国(境)人员有关手续的报批;负责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科教合作与交流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国际会议的申报工作,签署各类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议、备忘录等;协调管理学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接待工作;负责制订海外、港澳台学生教育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海外、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办理在校生因公出国(境)学习、交流相关手续的报批;协调管理海外客座教授和外籍教师。

(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负责全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学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计划和方案,负责全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制订全校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和制度,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开展评选和表彰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监督机制,做好干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制,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教育,负责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负责全校统战与群团工作;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五条 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基层管理组织,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与调控下,担负着学校所赋予的管理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具有相应职权,就学院的各方面工作对学校负责。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学工作。负责学院的教师队伍、教辅队伍、教学管理队伍、教材、教学质量、教学秩序、教学奖惩、教学条件及教风、学风建设;制订并组织落实专业建设规划,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调研与申报;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管理;参与制定招生计划;提出人才培养方案,负责修订教学大纲及执行情况管理;负责学院教务管理,制订课程安排和教学进度表,落实各项教学任务及教学运行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负责报送、更新各类教学资料、数据库,做好教学档案建设;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临床医学专业以外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开展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立项、初审、管理和结题等工作;自主管理、科学使用本院各种教学资源。

(二)学科工作。制订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和分段实施计划,统筹和协调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资源,调整学院学科布局、结构,拟定新兴、交叉学科的建设方案,促进学科资源整合;制定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的选拔、引进、管理、考核工作;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强与本领域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联络;负责组织各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申报、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科技工作。根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建设科技创新团队,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合作和科技服务工作;负责落实和督促学院科研项目的计划管理、成果管理、经费管理及科技平台的建设;积极开展跨学科科研合作;协助学校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鉴定、报奖、申请专利等工作;对学院申报的重大科研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负责学院的学术咨询和组织科技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工作;负责规范学院的学风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负责学院的科技工作信息收集、统计和管理。

(四)人力资源工作。在学校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拥有人事调配权,院辖教学、科研机构设置权,院级岗位聘任权和人员经费分配权;制订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按照“培养、引进、留住、用好”的原则,重视高层次人才建设及各类人才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在编制范围内,负责提出学院招聘计划,经学校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招聘;负责非在编和院聘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与管理;有条件的学院可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数和任用条件要求进行副高级任职资格初审,自主进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教研室(系)主任的聘任和学校下达的职称职数内自主聘任教师,建立按劳取酬,优劳优酬,重业绩,重实绩贡献的院内分配办法,合理平衡各类人员的收入待遇;负责制订师资年度培训计划,自主选派教师进修、访学、非学历培训,自主管理使用师资培训费;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负责计划外用工的聘用、考核与管理。

(五)学生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工作。负责各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和心理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生的就业创业工作;负责学生奖、贷、助、补、减等评定工作,负责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非学生缴费经费项目的各类奖助学金以及校级以上评优的申报工作;负责学生档案管理,学生注册、休学、复学,记过以下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等工作;负责对学生的心理危机和危重伤病及时干预和处置;负责学生危急事件快速处置;负责学生辅导员的培养、使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体育和科技活动等团学工作,组织学生参与国防教育。

(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实验室规划、建设与管理;统筹协调学院实验室资源,优化实验室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源整合;负责各类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与建设;根据政府及学校有关政策做好物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含设备维护、维修及处置)工作;负责实验室与设备台帐管理;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装备平台的共享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实现资源共享;配合学校逐步实行教学、科研、行政公用房屋、水电、物业等基本办学资源的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与管理。

(七)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报学校审批。坚持以人为本、公正透明、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进行预算安排和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评价制度;认真执行学校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具有审批权和使用权,超支自筹,节余留用;负责学生学费的催缴,学生缴费率与学院经费的核拨挂钩;负责专项经费投入的申报并组织实施;根据学校规定,做好学院间课时结算,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开展各种创收,吸纳社会办学资金,增强学院办学实力。

(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博士、硕士点的申报和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博士、硕士生导师的推荐和考核工作;制定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申报年度研究生招收计划,协助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和调剂、专业的命题和复试等工作;开展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过程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学籍变动的日常管理;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负责研究生党建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开展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配合做好学校的外事接待、合作办学、国际会议、留学生招生,教师、在校生派出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国际间校际交流项目的实施;发挥学科优势主动为学院和学校的国际化发展提供资源、渠道;申报、承接对外合作项目。

(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师生员工的理论学习和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党支部设置和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开展评优与表彰工作,做好先进集体、个人的推选工作;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任免权限,对本学院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有建议权和推荐权;按照学校核定的干部职数和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程序和办法选聘科级干部;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违纪人员的教育和违纪事件的处理意见的报批工作;做好统战和群团工作;落实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模式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学校要健全和完善校党委常委会和校务委员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立校教授委员会,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发挥教职工的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努力完成管理目标。

第九条 学院应建立院党政联席会、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并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设立院教授委员会、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发挥教授治学、教职工民主监督的作用。有条件的学院还应根据学校规定,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第四章 管理过程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上级部门的法规政策及学校规定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办学绩效的提高。

第十一条 学院在管理决策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管理决策机构应自觉接受教授委员会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咨询与监督,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决策应充分听教职员工的意见,并接受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审议。

第十二条 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运行后,学校对学院的管理与监督由过程管理为主转为以目标管理为主,学校主要依据校、院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学院整体工作及其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学院负责人的聘用和本单位相关利益直接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医科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