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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5-08 浏览次数: 322

福建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的本质要求和根本使命,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为保障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教风学风,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承担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保障服务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各个环节出现的过失或过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等级和分类

第三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3个等级。

第四条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教学差错等同于1次一般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般教学事故等同于1次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程表、教学进度表、考核成绩,拖延时间未超过5个工作日;

(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上课、带教(含实验、见习或实习)、监考迟到、早退或离开课堂(考场)从事与教学、监考无关的活动未超过10分钟;

(三)上课、带教(含实验、见习或实习)、监考时,使用通信设备等从事与教学、监考等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试题未经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批准就用于学生考试;

(五)试卷印刷或装订错误,导致考试无法按时开始未超过10分钟;

(六)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违纪未及时制止或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考场记录;

(七)因阅卷、统分或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课程成绩误差未超过5

(八)因安排失误,造成课程漏排、误排或教师(学生)、教室(实验室、见习或实习科室)冲突导致无法按时上课未超过10分钟;

(九)未做好教学设备的课前准备工作,导致教师(学生)无法按时上课未超过10分钟;

(十)教学管理人员未认真审核各类教学管理文书或材料所致过错,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课程表、教学进度表、考核成绩,拖延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

(二)未经教学任务下达单位批准,擅自合班、拆班上课(含实验、见习或实习);或更改上课地点、教材、教学内容等;

(三)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上课、带教(含实验、见习或实习)、监考迟到、早退或离开课堂(考场)从事与教学、监考无关的活动超过10分钟;

(四)教学内容明显偏离教学大纲,擅自增减教学内容,或教学过程中超过1/4时间做与该课程无关的内容(经班级2/3以上学生确认);

(五)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含1/4);

(六)按教学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布置的作业均无批改;

(七)科研训练、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实践教学中,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未及时批改学生病历、病程和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学位论文,或擅自请他人代为指导(带教);

(八)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有2篇以上(含2篇)被认定存在抄袭现象;

(九)因试卷命题失误、试卷未准备好等原因,导致考试无法按时开始超过10分钟;

(十)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作弊行为,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认真清点试卷,造成空白试卷(试题册)丢失;

(十一)因阅卷、统分或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课程成绩误差610分;

(十二)因安排失误,造成课程漏排、误排或教师(学生)、教室(实验室、见习或实习科室)冲突导致无法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十三)未做好教学设备的课前准备工作,导致教师(学生)无法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十四)因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处理;

(十六)教学管理人员因未认真审核各类教学管理文书或材料而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二)组织教学过程中,未经教学任务下达单位审批随意变更教学任务书下达的教学时数,改变教学进程或减少实验项目、实验内容;

(三)未经教学任务下达单位批准,擅自更改上课时间、授课教师,取消既定教学活动或更改考试安排;

(四)上课、带教(含实验、见习或实习)期间,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五)未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含1/3);

(六)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上课、带教(含实验、见习或实习)、监考迟到、早退或离开课堂(考场)从事与教学、监考无关的活动超过40分钟;

(七)在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有3篇以上(含3篇)被认定存在抄袭现象;

(八)因试卷命题失误、试卷未准备好等原因,导致考试无法按时开始,延迟40分钟以上或考试无效;

(九)泄漏试卷、试题内容,或协助学生考试违纪、作弊;

(十)因阅卷、统分或成绩提交等方面出现疏漏,造成课程成绩误差在10分以上

(十一)丢失学生试卷,或漏登、虚报、肆意更改学生成绩

(十二)因安排失误,造成课程漏排、误排或教师(学生)、教室(实验室、见习或实习科室)冲突导致无法按时上课超过40分钟;

(十三)未做好教学设备的课前准备工作,导致教师(学生)无法按时上课超过40分钟;

(十四)因教师或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在教学组织和管理过程中造成学校财产严重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出现人员伤亡;

(十五)教学管理人员因未认真审核各类教学管理文书或材料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和后果;

(十六)伪造成绩证明、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或证书;

(十七)在教学过程中,有体罚、辱骂学生,或对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等其它由教学委员会认定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教学任务下达单位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责成事故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并填写《福建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送达教学任务下达单位。

第九条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中,必须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条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进行认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领导核定,教学差错和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任务下达单位核定。

第十一条对于构成1次教学差错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学院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于构成1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对于构成1次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将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应由教学任务下达单位会同教务处、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执行。有关教学事故档案记载一式四份,分别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任务下达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存档。


第四章申诉和仲裁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认定或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结果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接受书面申诉或提请复议后,应举行听证会,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并到会申述。学校教学委员会听取申诉后,进行复议和仲裁,其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非在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相应教学事故等级与类别认定,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福建医科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03〕文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学委员会。


福建医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责任人姓名


所属部门

(学院、部、处、室)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地点


事故发生情况

及其原因








责任人确认(签名):

年月日

学院(部门)核查

情况及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教学任务下达单位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教务处、人事处

处理书意见

负责人(签名):

学校审定

及处理意见

主管校领导(签名):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学任务下达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