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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威廉希尔体育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教育部威廉希尔体育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大创项目”)的实施,旨在转变教育观念,促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大创项目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通过“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

第四条 大创项目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成果或指导教师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创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生工作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总体规划,统一部署。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组织大创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成立大创项目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担任组长。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推荐、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教师团队建设、档案管理等,负责为学生提供项目研究、创业训练或实践所需要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等条件。

第三章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的教师担任。

第九条 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由学校教师担任,创业实践项目需由学校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专业聘请指导教师。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指导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指导监督学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选修课程,包括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及与创新项目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课程。

第十二条 教师指导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按实践教学标准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指导1名学生计10学时教学工作量,指导1名以上学生每增加学生1人计5学时教学工作量;对指导创业实践项目按每个项目20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学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二到三年级学生为主。

2.申请者对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等有浓厚的兴趣,乐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或创业实践能力,有强烈求知欲、严谨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

3.申请者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申请,每个团队一般由26名学生组成。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已有立项项目但未结题者不能申报下一年度项目。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或团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确定选题,设计实施方案,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方案要求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详实,方法科学,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申请人或团队按要求认真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报指导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及学院(部)应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使用、能否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确定校级大创项目,并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项目。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在“福建医科大学创新创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书和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签订合同后应按照项目要求实施计划项目,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项目负责人需定期在管理系统上提交项目进展记录,由指导教师负责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部)应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组成员在系统中提交项目中期检查表,提供阶段性的实践活动原始记录。中期检查主要是对项目的工作进度、阶段性成果等进行评价,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或提出停止项目运行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研究内容、研究人员,研究经费、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内容、原因及对项目研究的影响,由指导教师和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创项目专项经费。校级项目予以资助经费5000/项,省级及以上立项项目按每个项目不低于上级财政资助经费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学校将划拨项目经费的60%,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40%。项目经费统一划拨至相关学院(部)。学院(部)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或挪用大创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经指导教师严格审查,学院(部)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在系统中填写经费使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数据采集费、低值品等购置费;完成项目所需要的图书资料费、咨询费、文献检索费、加工费等;论文打印费、版面费或专利申请费等;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部)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等。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加班费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应遵循财务规定,凡违反学校财务规定或超出大创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将取消相关项目经费资助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属于公共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项目依托学院(部)。

第三十条 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因项目负责人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项目负责人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停止使用项目经费,情节严重者追缴已拨经费,对主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创新训练、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时间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到期的大创项目均应参加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结题验收由项目负责人在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及论文、专利、实物展示等相关支撑材料。结题材料需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提交相关学院(部)。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察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项目成果予以公布。验收材料交教务处存档。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需提前3个月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最长延期1年。无故不按期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下一次申报和参与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未取得预期成果的项目,应在总结报告中对其原因作出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由于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而未能达到预期结果或不能按期结题的,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次项目申请资格。

第三十五条凡大创项目所发表的论文、专著或专利等成果,原则上学生应为第一完成人,且发表时须标注“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专利权人单位须署“福建医科大学”,方予以认定。

第八章表彰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申请学分认定。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者计2学分,德育测评加2分;获得校级成果奖者计1学分,德育测评加2.5分;获得省级成果奖者计2学分,德育测评加3分;获得国家级成果奖者计5学分,德育测评加5分;在省级以上(含省级)CN号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一篇计1学分,上述学分可以累加。对于项目参与者,其认定学分为负责人的50%

第三十七条 对在大创项目研究中表现突出或获奖的学生,在学校各类评优、评奖、对外交流、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方面可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在结题并已经通过验收的项目中,评选校级成果奖、创新教育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行为,按考试舞弊论,依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1121日开始实施,原《福建医科大学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方案》(闽医大〔2012118号)《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闽医大〔2012116号)《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医大〔2007266号)《福建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闽医大〔200718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